上一篇:二十一、耶稣的神性
私欲:罪性还是罪?
- 圣经答问
- 2018-06-09 20:38
私欲是人的本性还是罪?
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私欲,是把它当成人本性的一部分,还是看作顺着人有罪的本性而发生的情感与思想。
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简要的分析,供关注这一问题的朋友们参考。我们将分三步来探讨这一问题:第一、罪的定义;第二、私欲辨析:本性还是本性的动作;第三、根据上面的分析,作出结论。
一、 什么是罪:本性还是选择?
什么是罪?圣书给出了经典的定义:“凡犯罪的,就是违背律法;违背律法,就是罪。”(约壹3:4)
根据这节经文,罪是指对上帝律法的“违背”,着重于“违背”的行为:包括具体的思想、言语与身体的行为。
圣书对罪的这个定义,排除了将人的本性定罪。因为本性只是一种继承而来的人性罢了。人的本性中有容易犯罪的倾向。人的本性虽然可能是恶性的,但人的本性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。只有当他顺着这种本性而动,产生相应的思想、言语与行为时,这个人才是犯罪了。
世人之所以成为罪人,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出身或遗传,而是因为他们都犯了罪。圣书上说:“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。”(罗3:23 )又说:“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从罪来的;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。”(罗5:12 )
对于人在犯罪之后所取的血肉之体,圣书上用“取死的身体”(罗7:24),或“罪身”(罗8:3)来描述。人们在讨论时,常用“有罪性的人性”或“堕落的人性”来描述这样的身体。
一个人把自己这样的身体献给罪,也可献给义。(罗6:16)身体本身的特性或本性,并不是罪,而是随着其所服事的对象,而在人身上成就义或罪。所以,我们说“堕落的人性”、或“有罪性的人性”本身,都不是罪。当有顺着有罪性的人性去犯罪时,才构成罪。
了解这一点很重要,因为如果确认人性本身就是罪,那么,罪就由陷入出生论,而不是“违背律法”的行为了。其实,这里面隐含着一个具大的危险:因为人从受孕到出生的过程,实际上在走创造主所设定的程序。说人的本性就是罪,也就隐含着将罪的责任归咎于创造主。
但确定罪的产生,与人自己的选择有关,无论这种选择是有意识的,还是基于习性而自发的选择,就是将罪责归咎于各人自己。
有了这样的基础,就可以来谈“私欲是否是罪”的问题了。
二、 私欲是什么:是对静态的本性的描写拟或对动态的情动概括?
1. 圣书中的“私欲”
名正,然后才能言顺。 许多时候,当我们对思考与讨论的事项进行准确界定后,讨论起来才能顺利,才有可能避免因各人心中的概念不同,而出现“鸡跟鸭讲”的情况。
与罪的定义一样,私欲的定义也当从圣书而出,而不能由我们来自行定义。而要了解圣书对“私欲”的定义,有必要对这个词在圣书中的应用,作一番考察。
和合本圣书翻译成“私欲”的希腊原文为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 {ep-ee-thoo-mee'-ah}。这个词在新约圣书中一共出现38次,分别被译为:贪爱1次、贪心2次、私欲11次、愿意2次、情愿1次、情欲20次、恶欲2次。详见下表。
(限于篇幅,本文未将这些经文一一列出,建议读者根据此表自行列出完整经文。)
由上表可知:
第一,希腊文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,除了三处为正面的愿望外,其他35处都是负面的、趋恶的欲望。
第二,这个词究竟是表达正面还是负面,靠上下文来决定。
第三,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,这个词所描述的都是一种动态的思想与情感,而不是人的固有本性。
2、中文圣书中的“私欲”
希腊文“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”,在和合本圣中,11次被译成“私欲”。从这些经文的上下文来判断,“私欲”均为一种趋恶的动态情感与欲念。
换句话说,在新约圣书中,“私欲”不是对人的本性的一种描写,而是对人顺着堕落本性起心动念的趋恶意念与情感的概括,无论这种欲念是隐藏的,还是显明的。
3、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
从上面的讨论,我们已经掌握了分析“私欲”的原则与步骤,看明“私欲”是一个对动态心理的概括描述,而不是对人的固有本性的描述。这个动态的心理与欲念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意思,则需由上下文来确定。
下面,我们就可以稳妥地照着这个步骤来分析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,以便确定其性质。
“但各人被试探,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、诱惑的。私欲既怀了胎,就生出罪来;罪既长成,就生出死来。”雅1:14-15
第一、首先可以确定,如在其他地方一样,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也是对人的动态心理与意念的描写,而不是对人的本性的描写。
第二、在这个上下文中,“私欲”能怀胎生出罪来,就可以确定,这里的“私欲”是负面,而非正面的意念与情感。
但有人因为看到这里的“私欲”怀胎之后生出“罪”来,就据此认为,这里的“私欲”只是人的一种本性,尚不构成罪。同时,又误将这里的“私欲”与试探等同起来。认为,既然试探不是罪,私欲也就不是罪了。
其实,这样的看法是靠不住的。犯罪之后的人类有堕落的本性,趋于自私,“不服上帝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。”(罗8:7)通过上面的观察与分析,我们已经看明,趋恶的“私欲”,是顺着这种本性,在心理与情感欲念上的一种发展,已经不再局限于固有本性的一部分了。说它是一种“欲”,就已清楚地表明,是思想意识的一种动态表现了。
简而言之,人的堕落本性或有罪性的本性,是趋向自私,是以自我为中心的。而私欲,则是这一本性的延伸与彰显,这是人的本性的具体发挥与应用。
认为“私欲”为“罪”的前奏,尚不构成罪的这种看法,犯了解释圣书的二大忌讳:望文生义与单句解经。有时,就是一些信仰根基很深的人,偶尔也可能堕入这样的流弊之中,正所谓“千虑一失”!
其实,雅1:14-15并不是在谈“私欲”与“罪”的先后或关系的问题,重点在谈“试探”的来源,从外在到内在。这里的“试探”,也可以理解为“考验”或“试验”。请看前面的经文,“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,因为他经过试验之后,必得生命的冠冕,”(雅1:12)雅1:12节之后,继续讨论这样的试验,一直到雅1:15。但在中文翻译时,大多用了“试探”,而不是每一个地方都用“试验”这个词。
在这样的上下文中,雅1:14-15是在说人受到“试探”或“考验”时,也可能是受到内在的因素牵引所致,从内在的思想欲念到外在的可见的犯罪行为。外在的“试探”(试验),如同诱饵一样,将人内里隐藏的“私欲”勾出来,使之浮出水面,成为可见的罪行。试探与私欲是两件事情,并不能划等号。并且这二节经文也并不一定是在说私欲与罪的关系或先后。
要确认私欲与罪的关系,不能只看一节经文,而需要参照其他的经文。因为圣书是圣书最好的解释者。“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,句句都可定准。” (太18:16;林后13:1)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“以经解经”。因此,在确定“私欲”与“罪”的先后顺序上,也需要参照其他经文,方能最后确定。
让我们来看一些描述罪与私欲的经文:
“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”罗6:12
在这里,保罗将“罪”(人心中对上帝的反叛)用拟人化的方式来描写。当人违背上帝律法的反叛精神占据人的心灵时,人就会去顺从身子的“私欲”。由此表明,“私欲”就是人的罪恶精神的具体表现。
再请看《罗马书》的另外两节经文。
“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 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”罗7:7-8
首先请注意,如上表所示,这里的“贪心”与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,在原文是同一个词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,这节经文也可以“私欲”来代替。这里既说“贪心”是罪,那么,说“私欲”是罪,应当也不会错。在这里,保罗继续使用拟人的手法来描写罪。保罗说到,当人进入罪的状况时,“贪心”或“私欲”也随之发动。所以,我们看明,不是私欲生出罪。私欲本身就是罪的一种表现!
比较《罗马书》与《雅各书》中的“私欲”可知,“私欲”(或贪心),乃是罪,而不只是对人固人生状况或性情的描述。私欲是罪的一种具体表现。不是私欲激发罪,而是罪借机使隐藏在人心底的私欲显露出来。
当我们以谦卑受教的心来就近圣书,让圣书来解释圣书时,许多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。在凡事上尊圣书为大,不迷信个人权威。这是学习圣书者需要常常温习的功课。
三、 结语
行文至此,答案已是很明显了!在新约圣书中,被译成“私欲”一词的希腊文,是用来表达一个动态的内心与意念,而不是人固有的本性。中文圣书被译成“私欲”的11处经文中,上下文都无一例外地能确定,“私欲”是趋恶的欲望。
在寻常的语言中,“私欲”或被用来描述人的本性。但在圣书中,私欲从来就不是指人的本性或罪性。圣书中的私欲,从来就是罪!我们需要学习放弃自己主观的先入之见,学会站在圣书的角度与立场上来看待问题。
关于私欲的探讨,或引出更多的思考:人的本性究竟是什么?耶稣也与我们一样,有同样的本性吗?他也与我们受一样的试探吗?他里面是否有“私欲”?耶稣真的是我们的榜样吗?等等,等等。这些问题,我们留待后续再进一步探讨。
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私欲,是把它当成人本性的一部分,还是看作顺着人有罪的本性而发生的情感与思想。
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简要的分析,供关注这一问题的朋友们参考。我们将分三步来探讨这一问题:第一、罪的定义;第二、私欲辨析:本性还是本性的动作;第三、根据上面的分析,作出结论。
一、 什么是罪:本性还是选择?
什么是罪?圣书给出了经典的定义:“凡犯罪的,就是违背律法;违背律法,就是罪。”(约壹3:4)
根据这节经文,罪是指对上帝律法的“违背”,着重于“违背”的行为:包括具体的思想、言语与身体的行为。
圣书对罪的这个定义,排除了将人的本性定罪。因为本性只是一种继承而来的人性罢了。人的本性中有容易犯罪的倾向。人的本性虽然可能是恶性的,但人的本性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。只有当他顺着这种本性而动,产生相应的思想、言语与行为时,这个人才是犯罪了。
世人之所以成为罪人,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出身或遗传,而是因为他们都犯了罪。圣书上说:“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。”(罗3:23 )又说:“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从罪来的;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。”(罗5:12 )
对于人在犯罪之后所取的血肉之体,圣书上用“取死的身体”(罗7:24),或“罪身”(罗8:3)来描述。人们在讨论时,常用“有罪性的人性”或“堕落的人性”来描述这样的身体。
一个人把自己这样的身体献给罪,也可献给义。(罗6:16)身体本身的特性或本性,并不是罪,而是随着其所服事的对象,而在人身上成就义或罪。所以,我们说“堕落的人性”、或“有罪性的人性”本身,都不是罪。当有顺着有罪性的人性去犯罪时,才构成罪。
了解这一点很重要,因为如果确认人性本身就是罪,那么,罪就由陷入出生论,而不是“违背律法”的行为了。其实,这里面隐含着一个具大的危险:因为人从受孕到出生的过程,实际上在走创造主所设定的程序。说人的本性就是罪,也就隐含着将罪的责任归咎于创造主。
但确定罪的产生,与人自己的选择有关,无论这种选择是有意识的,还是基于习性而自发的选择,就是将罪责归咎于各人自己。
有了这样的基础,就可以来谈“私欲是否是罪”的问题了。
二、 私欲是什么:是对静态的本性的描写拟或对动态的情动概括?
1. 圣书中的“私欲”
名正,然后才能言顺。 许多时候,当我们对思考与讨论的事项进行准确界定后,讨论起来才能顺利,才有可能避免因各人心中的概念不同,而出现“鸡跟鸭讲”的情况。
与罪的定义一样,私欲的定义也当从圣书而出,而不能由我们来自行定义。而要了解圣书对“私欲”的定义,有必要对这个词在圣书中的应用,作一番考察。
和合本圣书翻译成“私欲”的希腊原文为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 {ep-ee-thoo-mee'-ah}。这个词在新约圣书中一共出现38次,分别被译为:贪爱1次、贪心2次、私欲11次、愿意2次、情愿1次、情欲20次、恶欲2次。详见下表。
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 {ep-ee-thoo-mee'-ah} | ||||
贪爱 | 启18:14 | |||
贪心 | 罗7:8 | 罗7:7 | ||
私欲 | 帖前4:5 | 可4:19 | 多3:3 | 彼前1:14 |
彼前2:11 | 彼前2:11 | 彼后3:3 | 犹18 | |
约8:44 | 雅1:14 | 雅1:15 | ||
愿意 | 路22:15 | 帖前2:17 | ||
情愿 | 腓1:23 | |||
情欲 | 加5:16 | 彼后1:4 | 彼后2:10 | 约一2:16 |
约一2:16 | 约一2:17 | 提后4:3 | 多2:12 | |
罗1:24 | 罗6:12 | 罗13:14 | 加5:24 | |
弗2:3 | 弗4:22 | 提前6:9 | 提后2:22 | |
提后3:6 | 彼前4:2 | 彼后2:18 | 犹16 | |
恶欲 | 彼前4:3 | 西3:5 |
(限于篇幅,本文未将这些经文一一列出,建议读者根据此表自行列出完整经文。)
由上表可知:
第一,希腊文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,除了三处为正面的愿望外,其他35处都是负面的、趋恶的欲望。
第二,这个词究竟是表达正面还是负面,靠上下文来决定。
第三,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,这个词所描述的都是一种动态的思想与情感,而不是人的固有本性。
2、中文圣书中的“私欲”
希腊文“ἐπιθυμία epithumia”,在和合本圣中,11次被译成“私欲”。从这些经文的上下文来判断,“私欲”均为一种趋恶的动态情感与欲念。
换句话说,在新约圣书中,“私欲”不是对人的本性的一种描写,而是对人顺着堕落本性起心动念的趋恶意念与情感的概括,无论这种欲念是隐藏的,还是显明的。
3、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
从上面的讨论,我们已经掌握了分析“私欲”的原则与步骤,看明“私欲”是一个对动态心理的概括描述,而不是对人的固有本性的描述。这个动态的心理与欲念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意思,则需由上下文来确定。
下面,我们就可以稳妥地照着这个步骤来分析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,以便确定其性质。
“但各人被试探,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、诱惑的。私欲既怀了胎,就生出罪来;罪既长成,就生出死来。”雅1:14-15
第一、首先可以确定,如在其他地方一样,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也是对人的动态心理与意念的描写,而不是对人的本性的描写。
第二、在这个上下文中,“私欲”能怀胎生出罪来,就可以确定,这里的“私欲”是负面,而非正面的意念与情感。
但有人因为看到这里的“私欲”怀胎之后生出“罪”来,就据此认为,这里的“私欲”只是人的一种本性,尚不构成罪。同时,又误将这里的“私欲”与试探等同起来。认为,既然试探不是罪,私欲也就不是罪了。
其实,这样的看法是靠不住的。犯罪之后的人类有堕落的本性,趋于自私,“不服上帝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。”(罗8:7)通过上面的观察与分析,我们已经看明,趋恶的“私欲”,是顺着这种本性,在心理与情感欲念上的一种发展,已经不再局限于固有本性的一部分了。说它是一种“欲”,就已清楚地表明,是思想意识的一种动态表现了。
简而言之,人的堕落本性或有罪性的本性,是趋向自私,是以自我为中心的。而私欲,则是这一本性的延伸与彰显,这是人的本性的具体发挥与应用。
认为“私欲”为“罪”的前奏,尚不构成罪的这种看法,犯了解释圣书的二大忌讳:望文生义与单句解经。有时,就是一些信仰根基很深的人,偶尔也可能堕入这样的流弊之中,正所谓“千虑一失”!
其实,雅1:14-15并不是在谈“私欲”与“罪”的先后或关系的问题,重点在谈“试探”的来源,从外在到内在。这里的“试探”,也可以理解为“考验”或“试验”。请看前面的经文,“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,因为他经过试验之后,必得生命的冠冕,”(雅1:12)雅1:12节之后,继续讨论这样的试验,一直到雅1:15。但在中文翻译时,大多用了“试探”,而不是每一个地方都用“试验”这个词。
在这样的上下文中,雅1:14-15是在说人受到“试探”或“考验”时,也可能是受到内在的因素牵引所致,从内在的思想欲念到外在的可见的犯罪行为。外在的“试探”(试验),如同诱饵一样,将人内里隐藏的“私欲”勾出来,使之浮出水面,成为可见的罪行。试探与私欲是两件事情,并不能划等号。并且这二节经文也并不一定是在说私欲与罪的关系或先后。
要确认私欲与罪的关系,不能只看一节经文,而需要参照其他的经文。因为圣书是圣书最好的解释者。“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,句句都可定准。” (太18:16;林后13:1)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“以经解经”。因此,在确定“私欲”与“罪”的先后顺序上,也需要参照其他经文,方能最后确定。
让我们来看一些描述罪与私欲的经文:
“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”罗6:12
在这里,保罗将“罪”(人心中对上帝的反叛)用拟人化的方式来描写。当人违背上帝律法的反叛精神占据人的心灵时,人就会去顺从身子的“私欲”。由此表明,“私欲”就是人的罪恶精神的具体表现。
再请看《罗马书》的另外两节经文。
“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 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”罗7:7-8
首先请注意,如上表所示,这里的“贪心”与雅1:14-15中的“私欲”,在原文是同一个词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,这节经文也可以“私欲”来代替。这里既说“贪心”是罪,那么,说“私欲”是罪,应当也不会错。在这里,保罗继续使用拟人的手法来描写罪。保罗说到,当人进入罪的状况时,“贪心”或“私欲”也随之发动。所以,我们看明,不是私欲生出罪。私欲本身就是罪的一种表现!
比较《罗马书》与《雅各书》中的“私欲”可知,“私欲”(或贪心),乃是罪,而不只是对人固人生状况或性情的描述。私欲是罪的一种具体表现。不是私欲激发罪,而是罪借机使隐藏在人心底的私欲显露出来。
当我们以谦卑受教的心来就近圣书,让圣书来解释圣书时,许多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。在凡事上尊圣书为大,不迷信个人权威。这是学习圣书者需要常常温习的功课。
三、 结语
行文至此,答案已是很明显了!在新约圣书中,被译成“私欲”一词的希腊文,是用来表达一个动态的内心与意念,而不是人固有的本性。中文圣书被译成“私欲”的11处经文中,上下文都无一例外地能确定,“私欲”是趋恶的欲望。
在寻常的语言中,“私欲”或被用来描述人的本性。但在圣书中,私欲从来就不是指人的本性或罪性。圣书中的私欲,从来就是罪!我们需要学习放弃自己主观的先入之见,学会站在圣书的角度与立场上来看待问题。
关于私欲的探讨,或引出更多的思考:人的本性究竟是什么?耶稣也与我们一样,有同样的本性吗?他也与我们受一样的试探吗?他里面是否有“私欲”?耶稣真的是我们的榜样吗?等等,等等。这些问题,我们留待后续再进一步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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